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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易萍与杨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易萍,杨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204号原告:冯易萍,女,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杨向波,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易萍诉被告杨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易萍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向波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易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易萍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冯易萍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廖茂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