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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民初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惠兰,胡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5民初229号之一申请人: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育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世利。被申请人:朱惠兰,女。被申请人:胡诚,男。原告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惠兰、胡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惠兰的车牌号为皖J×××××轿车予以保全。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裁定将被申请人朱惠兰的车牌号为皖J×××××轿车予以查封。嗣后,申请人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朱惠兰已将查封车辆私自抵押给小贷公司,为了使案件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惠兰的车牌号为皖J×××××轿车予以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朱惠兰的皖J×××××轿车是申请人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惠兰签订的《旌德农村商业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中的标的物,与本案有关,为了使案件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朱惠兰的皖J×××××轿车予以扣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朱惠兰的车牌号为皖J×××××轿车予以扣押(期限为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扣押期间被保全的财产由申请人安徽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贺国元审 判 员  姚小玉人民陪审员  张迪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