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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845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姜某,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晨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