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845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姜某,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晨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