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希传、吴剑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希传,吴剑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485号申请人:吕希传,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雨,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剑峰,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吕希传与被申请人吴剑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吕希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剑峰名下价值35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吕希传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北路8号701室房屋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吕希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吴剑峰名下价值350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吕希传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莲花北路8号701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