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红、林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红,林玉平,林敬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红,女,1965年5月8日出,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玉平,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民,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敬武,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上诉人肖红因与被上诉人林玉平,原审被告林敬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肖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晓健代理审判员 夏 雯代理审判员 李清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林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