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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4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段孝连与刘俊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孝连,刘俊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4民初27号原告:段孝连,农民,住清水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利俊,系内蒙古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连,农民,住清水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孝连与被告刘俊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段孝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孝连起诉后,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孝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段孝连25元,退还原告段孝连25元。审判员 范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峻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