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4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段孝连与刘俊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孝连,刘俊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4民初27号原告:段孝连,农民,住清水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利俊,系内蒙古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俊连,农民,住清水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孝连与被告刘俊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段孝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孝连起诉后,原、被告已自行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孝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段孝连25元,退还原告段孝连25元。审判员 范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峻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