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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3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书楠、邵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楠,邵大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372号之一申请人:刘书楠,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邵大鹏,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刘书楠与被申请人邵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邵大鹏名下的鲁P×××××东风本田牌轿车一辆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法查封。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邵大鹏名下的鲁P×××××东风本田牌轿车一辆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刘书楠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肖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