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3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书楠、邵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楠,邵大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3372号之一申请人:刘书楠,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邵大鹏,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刘书楠与被申请人邵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邵大鹏名下的鲁P×××××东风本田牌轿车一辆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法查封。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邵大鹏名下的鲁P×××××东风本田牌轿车一辆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刘书楠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肖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