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7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温继高与泉州佰力建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继高,泉州佰力建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周年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7515号原告:温继高,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贞梅,福建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佰力建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体育街269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335759705R。法定代表人:于涵凝,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周年生,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温继高与被告泉州佰力建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佰力公司)、第三人周年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继高、第三人周年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佰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温继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佰力公司立即支付温继高拖欠劳务报酬8640元。事实和理由:温继高于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间受佰力公司指派在佰力公司承接的室内装饰工程工地从事木工劳务,但佰力公司未按时支付劳务报酬,至今仍拖欠温继高劳务报酬8640元。佰力公司未作答辩。周年生述称其系佰力公司的工程部经理,佰力公司指派其雇佣温继高至公司承接的工程工地从事木工劳务,周年生对温继高出工情况进行记录并记载在《工地现场出勤表》,温继高从事劳务共计36天,每天劳务报酬240元,报酬总计8640元,佰力公司至今未向温继高支付上述劳务报酬。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间,佰力公司委派其公司工程部经理周年生雇佣温继高到佰力公司承接的室内装饰工程工地从事木工劳务,温继高从事上述劳务共计36天,每天劳务报酬240元,报酬总计8640元,佰力公司至今未向温继高支付上述劳务报酬。2016年9月21日,温继高向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佰力公司支付拖欠工资8640元。本院认为,温继高受雇佣于佰力公司,有温继高提供的施工工地现场出勤表、周年生的庭审陈述为证,对原、被告双方的劳务关系予以认定。温继高提供劳务后,佰力公司未依约给付工资8640元,现温继高要求佰力公司给付拖欠的劳务报酬8640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泉州佰力建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温继高劳务报酬86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泉州佰力建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翰毅代理审判员 许祥鑫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赖丽萍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