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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龙小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小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02刑初62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小浩,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黄冈市黄州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6]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小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鄂110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龙小浩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鄂11刑终25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闻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小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3日下午16时左右,公安机关在黄州经济园佳得乐宾馆旁抓获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龙小浩,并从龙小浩身上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60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包(3.67克+5.55克)。龙小浩长期在黄州贩卖毒品,分别将毒品卖给陈某1、胡某、杨某1、杨某3、陈某2、杨某2、余某等人,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58颗(计重14.22克),甲基苯丙胺26小包。其具体情况是:1、龙小浩贩卖毒品给陈某1情况,共1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4包甲基苯丙胺:(1)2016年3月24日,陈某1致电龙小浩欲够买毒品,随后在黄州东门路鹿鸣春酒店,龙小浩给了陈某1三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陈某1给了龙小浩200元钱。(2)2016年3月27日下午5点钟左右,陈某1致电龙小浩欲购买毒品,随后龙小浩到黄州佳得乐宾馆403号房间给了陈某1三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陈某1给了龙小浩200元钱。(3)2016年3月29日晚上8点钟左右,陈某1致电龙小浩欲购买毒品,随后龙小浩到黄州佳得乐宾馆408号房间给了陈某1三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陈某1给了龙小浩200元钱。(4)2016年4月8日晚上8点左右,陈某1致电龙小浩欲够买毒品,随后龙小浩到黄州佳得乐宾馆408号房间给了陈某1三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陈某1给了龙小浩200元钱。2、龙小浩贩卖毒品给胡某情况,共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胡某致电龙小浩欲购买毒品,随后龙小浩骑摩托车到黄州西湖二路胡某家楼下,龙小浩给了胡某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胡某给了龙小浩500元钱。3、龙小浩贩卖毒品给杨某1情况,共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2015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龙小浩接到一女子欲购买毒品的电话,然后赶到在黄州沙街老车站麻将馆里面,在那里杨某1购买了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了龙小浩120元钱。4、龙小浩贩卖毒品给杨某3情况,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1小包甲基苯丙胺: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杨某3致电龙小浩欲购买毒品,随后在黄州开发区水一方宾馆门口,龙小浩给了杨某3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杨某3给了龙小浩100元钱。5、龙小浩贩卖毒品给陈某2情况,共4颗甲基苯丙胺片剂,4小包甲基苯丙胺: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陈某2致电龙小浩欲购买毒品,随后在黄州开发区水一方宾馆门口,龙小浩给了陈某2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陈某2给了龙小浩100元钱。之后,陈某2几次骑摩托车到黄州开发区水一方宾馆门口找龙小浩买毒品,陈某2至少又在龙小浩手上购买了3次“毒品”,每次都是陈某2给龙小浩100元钱,龙小浩给陈某2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6、龙小浩贩卖毒品给杨某2情况,共2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3小包甲基苯丙胺:(1)2015年6月份的一天,杨某2致电龙小浩欲购买毒品,随后在杨某2位于黄州赤壁桥的家里,龙小浩给了杨某2十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杨某2给了龙小浩500元钱。(2)2015年6月份的一天,杨某2致电龙小浩欲购买毒品,随后在杨某2朋友孙某的家里,龙小浩给了杨某2八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杨某2给了龙小浩400元钱。(3)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杨某2致电龙小浩欲购买毒品,随后在黄州商城,龙小浩给了杨某2五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杨某2给了龙小浩300元钱。7、龙小浩贩卖毒品给余某情况,共4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4小包甲基苯丙胺:(1)2012年4月22日下午,阮能在黄冈宾馆8248号房间给了余某1200元钱叫她致电龙小浩购买毒品,随后在黄冈宾馆,龙小浩给了余某二十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余某给了龙小浩1200元钱。(2)2012年4月23日上午,余某致电龙小浩欲购买毒品,随后在黄冈宾馆,龙小浩给了余某十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余某给了龙小浩600元钱。(3)2012年4月23日下午,余某致电龙小浩欲购买毒品,随后在黄冈宾馆,龙小浩给了余某十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余某给了龙小浩600元钱。(4)2012年4月23日晚上,余某致电龙小浩欲购买毒品,随后在黄冈宾馆,龙小浩给了余某六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余某给了龙小浩400元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小浩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龙小浩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异议,证人所作的证言都是虚假的,我没有贩卖过毒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下午16时左右,公安机关在黄州经济园佳得乐宾馆旁抓获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龙小浩,并从龙小浩身上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60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0包(3.67克+5.55克)。被告人龙小浩长期在黄州贩卖毒品,分别将毒品卖给陈某1、胡某、杨某1、杨某3、陈某2、杨某2、余某等人,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5颗,甲基苯丙胺26小包。具体情况分述如下:一、龙小浩贩卖毒品给陈某1情况,共1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4包甲基苯丙胺:(1)2016年3月24日,陈某1致电龙小浩欲够买毒品,随后在黄州东门路鹿鸣春酒店,龙小浩给了陈某1三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陈某1给了龙小浩200元钱。(2)2016年3月27日下午5点钟左右,陈某1致电龙小浩欲购买毒品,随后龙小浩到黄州佳得乐宾馆403号房间给了陈某1三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陈某1给了龙小浩200元钱。(3)2016年3月29日晚上8点钟左右,陈某1致电龙小浩欲购买毒品,随后龙小浩到黄州佳得乐宾馆408号房间给了陈某1三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陈某1给了龙小浩200元钱。(4)2016年4月8日晚上8点左右,陈某1致电龙小浩欲够买毒品,随后龙小浩到黄州佳得乐宾馆408号房间给了陈某1三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陈某1给了龙小浩200元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1、被告人龙小浩的身份信息材料;2、证人陈某1的证言:(1)2016年3月24日凌晨,我用我朋友“磊子”的手机给“小浩”打电话要200元的毒品。当时我在东门路万象巴黎旁的鹿鸣春宾馆223房间,让他直接送过来,大约两个小时,“小浩”就直接到我开的房间里面给了我三个“麻果”和一点冰,我给了他现金200元,他就走了。(2)3月27日下午5时左右,我用佳得乐宾馆的座机给“小浩”打电话,要在他那里买毒品,但“小浩”没有接电话。随后我就打电话我朋友“磊子”让他打电话给“小浩”,大约三个小时,“小浩”就直接到佳得乐宾馆403号房间给我三颗“麻果”和一点冰,我当场给他200元,他拿钱就直接走了。(3)3月29日晚上8时左右,我用佳得乐宾馆的座机给“小浩”打电话让他送200元毒品过来,然后再开了408号房间等他,大约2个小时,“小浩”就直接到408号房间将三颗“麻果”和一点冰给了我,我当场给了他200元现金,他拿钱就走了。(4)4月8日晚上8点左右,我在佳得乐宾馆408号房间开好房后,就用宾馆的座机给“小浩”打电话,让他送200元毒品过来,大约2个小时,“小浩”就直接到我开的408号房间来了,给我三颗“麻果”和一点冰,我当场给了200元现金他,“小浩”拿钱就走了。(5)2016年4月13日下午四点半,我在经济园佳得乐宾馆门前碰到“小浩”,准备在他那买200元“麻果”,正在与“小浩”交易的时候就被你们抓获了。3、书证:辨认照片、辨认笔录材料一组,证实证人陈某1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卖给其毒品的被告人龙小浩的事实。4、被告人龙小浩供述:(1)大概一个月前,一个叫童某的男子打我电话说要买毒品,他说他在万象巴黎鹿鸣春宾馆230房间。我到了之后,看见房间里面一共有3个人,童某给了我200元,我给了他3个“麻果”和一小袋“冰毒”。跟他一起的有个男伢找我要了电话,我就把电话给他了,给他之后我就离开了房间。(2)过了2天后,有人在凌晨4点钟给我打电话,自称是跟童某一起玩的,想找我买点毒品,说他在鹿鸣春宾馆那里,大概早晨6点左右我就去了,他从宾馆里面出来和我见面,这就是那个“403”,见面后他说去佳得乐宾馆找他老婆要钱,并把我带到佳得乐宾馆,我在大厅等他,他上去取钱。我记得当时还问我过早没有,我说过了早,他就买了一包烟给我,最后他买了200元钱的毒品,我就给了他三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3)又过了两天,“403”房间的那个男伢又打电话给我,说要200元毒品,当时是下午5点多钟,我就骑摩托车到了佳得乐宾馆403房间,当时房间还有个男伢,我就把3颗“麻果”和1小袋“冰毒”交给他,他给我200元现金,我就走了。之后每隔2、3天,他就打电话向我购买毒品,一共找我购买了大约5次左右的毒品,后面2次没有给钱我,一次只给我100元。(4)2016年4月13日下午4点钟,我在经济园佳得乐宾馆门口碰到了一个总在我这买毒品的伢,我不知道他叫什么,我总叫他“403”。他说他找我有点事。叫我到宾馆旁边的弄子里面去,我知道他要买毒品,就跟进去了。他在弄子里面说我怎么不早点过来,他已经打电话给“黄毛”送毒品过来。然后他叫我把电话给他,他打电话叫“黄毛”不要过来。正在他给“黄毛”打电话的时候。你们民警过来把我们两个抓住了,并且从我钱包里发现毒品。这些毒品是我今天下午从一个叫“平”的人手里购买的,我一共给他3200元,他给了我50颗麻果和10克冰,其他的麻果和冰是以前从“平”那里购买的,目前没有卖完。5、书证:辨认照片、辨认笔录材料一组,证实被告人龙小浩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向其买毒品的证人陈某1的事实。6、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黄州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发现被告人龙小浩与陈某1进行毒品交易时,将二人抓获,并从被告人龙小浩的皮包与身上搜出毒品“麻果”60颗、冰毒10小包的事实。(2)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将疑似毒品的物品、作案工具、现金扣押的事实。7、鉴定意见:(1)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送检无色透明塑料袋装10袋药片(红色56片,绿色1片,净重5.593克),无色透明塑料袋装7袋白色晶体(净重共1.068克)和无色透明塑料袋装3袋黄色晶体(净重2.952克)中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2)国家禁毒实验室鉴定报告,检验结果:红色和绿色片剂重量8.18克,淡黄色晶体重量3.67克,淡黄色晶体重量5.55克,三种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二、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胡某致电龙小浩欲购买毒品,随后龙小浩骑摩托车到黄州西湖二路胡某家楼下,龙小浩给了胡某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胡某给了龙小浩500元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1、证人胡某的证言:2013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我打电话给龙小浩,让他送500元钱的“麻果”给我。过了一会儿,龙小浩就骑摩托车到我楼下,我下楼给了他500元,他按照50元一颗的价格,卖给我10颗“麻果”。2、被告人龙小浩于2016年4月13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胡某打电话我说要500元毒品,我就骑摩托车把毒品送到西湖二路菜场附近胡某家楼下,胡某下来给我500元钱,我就给她10颗“麻果”。三、2015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龙小浩接到一女子购买毒品的电话,然后赶到在黄州沙街老车站麻将馆里面,杨某1从被告人龙小浩处购买了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并给了龙小浩120元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1、证人杨某1的证言:我在沙街一个麻将馆打麻将,几个打牌的人都说要买“麻果”,于是一个与“小浩”很熟的人打电话叫送“麻果”过来,过了一会儿,“小浩”过来了,我当时买了2颗“麻果”;2、书证:辨认照片、辨认笔录材料一组,证实证人杨某1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卖给其毒品的被告人龙小浩的事实;3、被告人龙小浩于2016年4月13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5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一个女的打电话找我买毒品,并报了一个熟人的名字,我问她在哪里,她说在沙街老车站麻将馆里面。我在麻将馆里碰到了杨某1,她在我这购买了2颗“麻果”,并给我120元现金。四、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陈某2致电龙小浩欲购买毒品,随后在黄州开发区水一方宾馆门口,龙小浩给了陈某2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陈某2给了龙小浩100元钱。之后,陈某2几次骑摩托车到黄州开发区水一方宾馆门口找龙小浩买毒品,陈某2又在龙小浩手上购买了3次“毒品”,每次都是陈某2给龙小浩100元钱,龙小浩给陈某2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证人陈某2的证言:2014年平安夜过后的一个星期左右的一个中午,我在路口医院碰到了杨某3,我说想买点毒品。于是他就和龙小浩联系说我要买100元钱的毒品。龙小浩让我在开发区水一方宾馆门口等,于是我骑车去找龙小浩,给了他100元,从他那里买了1颗“麻果”和一点“冰”。过完年后,我又从龙小浩手上买过3次毒品,每次都是买100元的,1颗“麻果”和一点“冰”,地点都是在开发区水一方宾馆门口。这三次都是我自己联系的。书证:辨认照片、辨认笔录材料一组,证实证人陈某2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卖给其毒品的被告人龙小浩的事实;被告人龙小浩于2016年4月13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杨某3找我买毒品的几天后,有个男伢打电话找我买毒品,说他是杨某3介绍的,通过聊天我知道他叫陈某2,也是路口人,于是我叫他在开发区水一方宾馆门口等我,在宾馆门口他给我100元,我给他1颗“麻果”和一点“冰”。陈某2至少在我手上购买过5次毒品,每次都是100元,总共给我500元,我给了他5颗“麻果”和“冰毒”若干。五、龙小浩贩卖毒品给杨某2情况,共2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3小包甲基苯丙胺:(1)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杨某2致电龙小浩欲购买毒品,随后在黄州商城,龙小浩给了杨某2五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杨某2没有钱,就将自己的一块帝驼手表抵押给龙小浩。(2)2015年6月份的一天,杨某2致电龙小浩欲购买毒品,随后在杨某2位于黄州赤壁桥的家里,龙小浩给了杨某2十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杨某2给了龙小浩500元钱。(3)2015年6月份的一天,杨某2致电龙小浩欲购买毒品,随后在杨某2朋友孙某的家里,龙小浩给了杨某2八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包甲基苯丙胺,杨某2给了龙小浩400元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1、证人杨某2的证言:(1)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我打电话找龙小浩买300元毒品,并约定在商城见面。过了一会龙小浩就骑摩托车来了,他将5颗麻果和一小包冰毒给了我,因为之前三次都没有给钱他,我就把我的一块帝驼的手表抵押给他。(2)2015年6月份的一天,我打电话给龙小浩找他买500元毒品。叫他把毒品送到我赤壁桥的家里。过了二十分钟左右,龙小浩骑摩托车就到了,我下楼和他见面,他给我10颗麻果和一小包冰毒,我将500元现金给他,他骑车就走了。(3)2015年6月份的一天,我在商城一个朋友孙某家玩,就打电话给龙小浩买400元毒品,过了二十分钟左右,龙小浩就过来了,他进门之后将8颗麻果和一包冰毒给了我,我将400元现金交给他。被告人龙小浩于2016年4月13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杨某2在我手上买了很多毒品,我一共送了大概6000元毒品给他,但他经常不给我钱,后来杨某2把他的一块手表抵押给我。本院认为:一、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小浩向杨某3贩卖毒品的事实的认定。经查,被告人龙小浩虽供述将毒品贩卖给杨某3的事实,但全案并无杨某3相关证言予以证实,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小浩向杨某3贩卖毒品的事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小浩向余某贩卖毒品的事实的认定。经查,证人余某虽证实从龙小浩手中购买毒品四次的事实,但证人余某未对被告人龙小浩进行辨认,无法证实证人余某证言中的“龙小浩”与本案被告人龙小浩为同一人的唯一结论,且被告人龙小浩的供述中未提及将毒品贩卖给余某的事实。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小浩向余某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中被告人龙小浩向陈某1、胡某、杨某1、陈某2、杨某2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对于本案中未查获实物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可以根据在案查获的同类毒品的平均重量计算出毒品数量。因两次鉴定计重不一致,且无合理性解释,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每颗确定为0.093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每小包确定为0.152克。综上,被告人龙小浩向陈某1、胡某、杨某1、陈某2、杨某2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共计甲基苯丙胺片剂111颗(计重9.41克),甲基苯丙胺(计重5.69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小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27年4月12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贵芬审 判 员  朱 霞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馨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