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郭新明与郝维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明,郝维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郭新明,男,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郝维佳,男,1976年7月3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松原市。申请执行人郭新明与被执行人郝维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2)宁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郝维佳于2013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郭新明欠款人民币80000.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款。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冻结其工资款。现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宁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执行员 张京孝执行员 张纯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