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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多与石球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多,石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财保33号申请人王多,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被申请人石球,男,1944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身份证号。130628194410076611。申请人王多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石球的肇事电动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石球驾驶的肇事电动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天颖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雅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