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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4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与韩乃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韩乃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4民初74号原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敦化市。法定代表人:庄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学君,该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处副主任。被告:韩乃吉,男,住吉林省敦化市。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与韩乃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晓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笑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