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4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忠伟、蒋刘丽诉韩大红、罗菊庄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伟,蒋刘丽,韩大红,罗菊庄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4335号原告张忠伟,男,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原告蒋刘丽,女,汉族,1989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被告韩大红,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罗菊庄,女,汉族,1971年9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伟、蒋刘丽诉被告韩大红、罗菊庄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伟、蒋刘丽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大红、罗菊庄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原告张忠伟、蒋刘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伟、蒋刘丽撤回对被告韩大红、罗菊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忠伟、蒋刘丽负担。审 判 长 谭周祥人民陪审员 罗亚利人民陪审员 谭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