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8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东莞市明华木门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组与王家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明华木门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组,王家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8759号原告:东莞市明华木门家���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组,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王家明,清算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仲,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明明,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麒,男,1951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东莞市明华木门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组与被告王家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事实和理由:东莞市明华木门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系由东莞市明华木门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11月10日设立,于2003年12月18日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吊销营业执照,2017年2月20日,东莞市明华木门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组成立,��王家明担任清算组组长。被告曾于1999年11月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未归还,原告遂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东莞市明华木门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是东莞市明华木门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依法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原告以东莞市明华木门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组的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莞市明华木门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算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大梁人民陪审员 沈知芳人民陪审员 丁剑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正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