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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霍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霍利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9民初34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闫永明,公司员工。被告:霍利军,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万全区村民,住,。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永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利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2000元、支付违约金1200元;从欠款之日起每日按欠款额的0.1%支付滞纳金至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原告在垫付宝网(登录网址××)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原告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使运输车主、加油站、汽配店、汽修厂、物流公司、物流中介、生产企业、分期公司等各类会员纳入垫付宝业务,为垫付宝会员加油、换件、修车、货运等经营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原告。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月27日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等一系列合同。被告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后被告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进行了消费,原告依约进行了款项垫付,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欠款12000元,应还违约金1200元,经催促后,被告仍未还款。被告霍利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垫000006147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在原告指定的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会员。被告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原告以一定额度为限替被告(即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被告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其与原告达成的其垫付宝账户帐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被告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代被告垫付的消费款项的,被告须按欠款总额的10%向原告交纳当月违约金,且被告在未还清欠款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2015年8月15日,被告在陈占元处加油加气,消费金额12000元,该款由原告垫付,还款日为2015年9月14日。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垫付宝领用合约、付款明细、欠款明细表、网站交易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约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垫付款12000元。被告不能按时足额返还垫付款项,依约还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但原告为被告垫付款项的行为,其实质是民间借贷行为,故双方关于计算违约金的约定,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调整。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付款12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即年利率24%部分,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霍利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12000元,并从2015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违约金至垫付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被告霍利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献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帆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