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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81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施意明与胡振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意明,胡振林,施意明,胡振林,施意明,胡振林,施意明,胡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8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施意明,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津市市。被执行人:胡振林,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施意明与被执行人胡振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振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姜业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跃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