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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征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征成,邓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81执875号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文君,男,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征成,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桂芳,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征成、邓桂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湘058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征成、邓桂芳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征成、邓桂芳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8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唐 剑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