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邱某、刘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刘某,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78号申请人:邱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申请人:刘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邱某、刘某与被告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2016)皖0705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铜陵市西湖春晓家园某某栋某某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查治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