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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梁应刚与骆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应刚,骆松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1648号原告梁应刚,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告骆松林,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原告梁应刚与被告骆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梁应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应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骆松林未提起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应刚撤诉。本案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由梁应刚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德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