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督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XXX对赵晶、肖春申请支付令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赵晶,肖春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1202民督31号申请人XXX,男,汉族,生于1990年2月16日,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申请人赵晶,女,回族,生于1985年3月15日,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申请人肖春,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29日,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2017年2月26日,被申请人赵晶向申请人XXX借款50000元,同日出具了借款借据“今借到XXX现金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息为3分,担保人肖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2年。”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能偿还借款。申请人XXX申请本院发出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赵晶、肖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X申请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一、被申请人赵晶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XXX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000元。二、被申请人肖春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360元,由被申请人赵晶、肖春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晓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苏红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