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与王志武、刘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王志武,刘杏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886号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5780541-2。代表人:何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晓明,安徽省怀宁县江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武,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刘杏花,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与被告王志武、被告刘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杏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撤诉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镇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杏花的起诉。审判员 曾检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