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卢季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45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季,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200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5年7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8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8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季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卢季以帮忙处理车辆保险理赔为由,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晏某人民币4,800元;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卢季以帮忙购买车辆保险为由,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3,550元;2016年11月21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卢季以帮忙购买车辆保险为由,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得被害人石某甲、石某乙人民币共计3,600元。综上,被告人卢季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上述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950元,上述赃款均已被被告人卢季挥霍。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卢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季具有自首、累犯、多次诈骗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卢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季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桂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