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成都益联投资有限公司与冯永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益联投资有限公司,冯永正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益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东湖北街118号(置信逸都丹郡)。法定代表人:鞠清雄,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永正,男,194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上诉人成都益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永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彭州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2民初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益联公司上诉称,冯永正的民事诉状记载,刘成龙以书面形式向冯永正承诺房屋外墙窗户与后期新建建筑之间直线距离不低于13米,则本案是冯永正和刘成龙之间的纠纷,冯永正应以刘成龙为被告,应由刘成龙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益联公司是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露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