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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黎霞和甘肃省监察厅。住所地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霞,甘肃省监察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1行初16号原告黎霞,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施红刚,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甘肃省监察厅。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64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太,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李景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职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海亮,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霞诉被告甘肃省监察厅要求履行职责一案中,原告黎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霞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霞负担。审 判 长  卓俊林审 判 员  柴宗奉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玉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