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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艺沁与曾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艺沁,曾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766号原告:郑艺沁,女,199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曾金生,男,196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艺沁诉被告曾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曾金生价值21.68万元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12200101900322960395)一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艺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曾金生银行存款21.6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 蕾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傅瑞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耀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