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汤伟新与骆继华、周冠球等租赁合同纠纷2017民终110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伟新,骆继华,周冠球,庾永光,龚菊梅,许祝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伟新,住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骆继华,住。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冠球,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庾永光,住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菊梅,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审第三人:许祝兰,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汤伟新、骆继华、周冠球因与被上诉人庾永光、龚菊梅、原审第三人许祝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分别向上诉人汤伟新、骆继华、周冠球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述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汤伟新、骆继华、周冠球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汤伟新、骆继华、周冠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