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少云与张都奎返还原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304执376号张少云、张都奎:申请执行人张少云与被执行人张都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264号民事调解笔录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都奎逾期未履行该调解笔录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少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陕C271**奇瑞小型轿车一辆(申请执行人张少云支付被执行人张都奎陕C752**别克车修理费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都奎自觉履行了上述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304执37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4月6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