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赵玉江与杨禹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江,杨禹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957号原告赵玉江,男,196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杨禹龙,男,1958年9月13日生,汉族。原告赵玉江诉被告杨禹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秋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