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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4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建、李林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李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491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林强,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广饶县人民法院(2017)鲁052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林强在广饶农村商业银行黄东分理处账号62×××34上的存款2014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的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银行东营广饶支行,账号:82×××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绍信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燕 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