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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振江、张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振江,张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256号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73467855E),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17号。法定代表人:武文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阳洋,女,满族,1980年10月19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张振江,男,汉族,1981年2月19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张丹,女,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振江、张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