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世绩与何小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绩,何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徐世绩。被执行人何小龙。本院在执行徐世绩申请执行何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徐世绩与何小龙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何小龙共计偿还徐世绩35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5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5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5000元,2018年3月31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5000元,2018年9月30日前偿还5000元,剩余5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毕。二、如被执行人何小龙不按期履行该协议,申请人徐世绩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将对何小龙不按期履行协议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37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龚思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