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魏冰与张云、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冰,张云,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668号原告:魏冰,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告:张云,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被告:张勇,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原告魏冰与被告张云、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魏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海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