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杨其虎因犯盗窃罪一案判处没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其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3731号被告人:杨其虎,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人杨其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翠屏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杨其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杨其虎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杨其虎没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其虎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翠屏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中对杨其虎“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路审 判 员 严越春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