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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进佳、陈耀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佳,陈耀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687号申请执行人:刘进佳,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现住北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奕,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耀强,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刘进佳与被执行人陈耀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521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1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执行标的为226667.5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文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王礼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