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4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与李娜、陈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李娜,陈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4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负责人董雷,行长。被执行人李娜。被执行人陈建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娜、陈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娜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1529号恒易星河熙园5号楼704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现因房屋过户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李娜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1529号恒易星河熙园5号楼704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吕 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