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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4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与李娜、陈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李娜,陈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4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负责人董雷,行长。被执行人李娜。被执行人陈建峰。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娜、陈建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娜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1529号恒易星河熙园5号楼704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现因房屋过户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李娜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1529号恒易星河熙园5号楼704室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吕 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