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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1585号原告韩某,男,1939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北汉乡毕家庄村人,住。被告杨某,女,1943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北汉乡毕家庄村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判员  赵洪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艳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