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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伯贤与无锡市新溢船舶设备附件厂、张维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伯贤,无锡市新溢船舶设备附件厂,张维新,虞建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791号原告:张伯贤,男,1948年7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无锡市新溢船舶设备附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0185224XC,住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藕塘盛峰村。投资人:张维新,该厂厂长。被告:张维新,男,196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虞建娟,女,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伯贤诉被告无锡市新溢船舶设备配件厂、张维新、虞建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伯贤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张伯贤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伯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张伯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瀚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宋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