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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军召与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召,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098号原告:马军召,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胜锴,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中兴路南段49号。法定代表人:姜建华,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南东路北101号。负责人:王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召诉被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军召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军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军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军召负担。审判员  岳华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玉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