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梁艳杨建军与新疆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艳,杨建军,新疆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梁艳,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林泉路曙光北七巷***号*栋**号,身份证号码:6523221982********。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街271号怡和小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6529261982********,系申请执行人梁艳的丈夫。被执行人:新疆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西街46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181018—9。法定代表人:余桂安,该公司总经理。���请执行人梁艳、杨建军与被执行人新疆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乌仲裁字第028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656169.17元(其中案款本金647296.21元,案件执行费8872.96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若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仁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