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张庆元与原审被告王福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庆元,王福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监2号原审原告张庆元,男,汉族,1970年出生,职业工人,现住肇州县。原审被告王福忠,男,汉族,1957年出生,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原审原告张庆元与原审被告王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10日作出(2003)州兴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姚鹏方审判员 刘永生审判员 刘楠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云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