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玉平、河北通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平,河北通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执25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平,被执行人河北通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玉平与被执行人河北通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101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1019号裁决书由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万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姚云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