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密南岗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南岗建材有限公司,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南岗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33号原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航天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怡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哈密南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哈密市二道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坤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密南岗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大禹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