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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贵叶与舞钢市掌上明珠家具生活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叶,舞钢市掌上明珠家具生活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693号原告:陈贵叶,女,196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舞钢市掌上明珠家具生活馆,工商注册号:410481608050620。法定代表人:曹培红,男,1966年12月29日生,住舞钢市。原告陈贵叶诉被告舞钢市掌上明珠家具生活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无法送达,需普通程序开庭,本院已于2017年3月21日通知原告于10日内预交诉讼费198元。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相关手续。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未依法办理诉讼费减免手续的,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贵叶自动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陈贵叶负担。审判员  田松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 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