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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党中友与李凤来、吕长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中友,李凤来,吕长琴,李凤奇,李凤桐,杜凤花,孙淑芬,阚耀双,于长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103号原告党中友,男,1970年5月9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李凤来,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吕长琴,女,1973年5月8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李凤奇,男,1957年9月6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李凤桐,男,1966年6月3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杜凤花,女,1969年6月3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孙淑芬,女,1959年1月26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阚耀双,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于长坤,男,1961年5月26日出生,住肇东市。原告党中友诉被告李凤桐、杜凤花、李凤来、吕长琴、李凤奇、孙淑芬、阚耀双、于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中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党中友负担。审判员  张濮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 亮书记员  赵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