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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6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刘琇莹与北京嘉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琇莹,北京嘉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6336号原告:刘琇莹,女,1992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嘉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双龙南里204号一层A117号,注册号:110105018198869。法定代表人李东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琇莹诉被告北京嘉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刘琇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胤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