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辖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与李兰、江苏新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江苏新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潘栋,潘伟一,孙舒,潘柱,徐亚,顾克发,陆素珍,盐城市天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辖终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兰(潘栋之妻),女,196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海东路6号。负责人:高峰,该行行长。原审被告:江苏新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解放南路缤纷亚洲6043号。法定代表人:潘栋,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潘栋,男,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原审被告:潘伟一(潘栋之子),男,1986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原审被告:孙舒(潘伟一之妻),女,198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原审被告:潘柱,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原审被告:徐亚(潘柱之妻),女,197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原审被告:顾克发,男,1969年3月27日生,汉族,盐城市天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原审被告:陆素珍(顾克发之妻),女,1970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原审被告:盐城市天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63345-1,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迎宾大道888号环保科技城研发大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顾克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兰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下称江苏银行黄海支行)、原审被告江苏新立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新立公司)、潘栋、、潘伟一、孙舒、潘柱、徐亚、顾克发、陆素珍、盐城市天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民初132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兰上诉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经营地址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解放南路269号。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约定了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管辖约定合法有效。原告江苏银行黄海支行的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海东路6号,在亭湖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故亭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李汉林审判员 惠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煜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