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2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国国与包小龙、包巴根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国,包小龙,包巴根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738号原告徐国国,男,1987年2月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包小龙,男,1980年3月7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包巴根那,男,1958年1月1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国诉被告包小龙、包巴根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国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包巴根那名下的内蒙古农村信用社账号为×××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国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包巴根那名下的内蒙���农村信用社账号为×××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包哈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