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79年8月1日生,泽州县周村镇人,现住阳城县北留镇。被执行人何某甲,男,汉族,1974年9月8日生,泽州县周村镇李堰村人。李某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甲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何某乙随原告李某某生活,被告何某甲每年支付抚养费3500元,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三、共同财产小麦2000斤,存款8594.38元,平均分割,被告给付原告小麦1000斤,人民币4297.19元,调解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李某某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何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期内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晋0525执190号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何某甲自愿负担,且已交纳。审判员 翟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