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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徐锦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邹兆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葛云露,该管理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6民终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我院已于2016年4月13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工程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54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2287959.12元工程款的冻结。二、划拨对被执行人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工程款1586026.48元(开户行:建行烈山支行;收款单位: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账号:34×××67)。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仲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