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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冯宪国与于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宪国,于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2民初2744号原告:冯宪国,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于涛,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宪国与被告于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宪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