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冯宪国与于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宪国,于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2民初2744号原告:冯宪国,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于涛,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宪国与被告于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宪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